【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王镭、王金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镭,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王金芝,女,193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理经过

代理人王鸿庆,男,193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区?

申请人王镭申请认定王金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镭称,被申请人王金芝与申请人王镭系母子关系,代理人王鸿庆与被申请人王金芝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金芝患有脑梗死和血管性痴呆,无法言语及动作,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王金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代理人王鸿庆为被申请人王金芝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王金芝未到庭参加庭审。

代理人王鸿庆称,被申请人王金芝患有脑梗死和血管性痴呆,无法言语及动作,生活无法自理等事实属实,本人愿意担任被申请人王金芝的监护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金芝,女,193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王金芝与申请人王镭系母子关系,代理人王鸿庆与被申请人王金芝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镭自述被申请人王金芝患有脑梗死和血管性痴呆,无法言语及动作,生活无法自理等事实,代理人王鸿庆予以认可。经申请人王镭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王金芝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了津津实[2018]精神病鉴字第298号《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金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王鸿庆系被申请人王金芝的丈夫,有固定的退休金,有能力照顾被申请人王金芝的生活。申请人王镭系被申请人王金芝之子,同意由代理人王鸿庆作为被申请人王金芝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金芝与申请人王镭系母子关系,代理人王鸿庆与被申请人王金芝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镭、代理人王鸿庆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代理人身份条件。依申请人王镭的申请,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津津实[2018]精神病鉴字第298号《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金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质证,申请人王镭、代理人王鸿庆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代理人王鸿庆系被申请人王金芝的丈夫,有固定的退休金,有能力照顾被申请人王金芝的生活。申请人王镭系被申请人王金芝之子,同意由代理人王鸿庆作为被申请人王金芝的监护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指定代理人王鸿庆作为被申请人王金芝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金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王鸿庆为王金芝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刘德利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金刚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