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30 0:00:00

王某、张某1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张某1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725民初2676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颖,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被告:张某3

被告:张某4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4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颖,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自20231月份起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4000元,每人每年支付护理费9100元;2.原告以后因病住院所产生的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由四被告平均分摊;3.所有涉案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12为母子关系,与被告34为母女关系。原告的丈夫早已去世,现原告已达95岁高龄,没有收入来源,同时因原告被评为视力一级残疾,无法自己生活,需要有人护理照顾,但四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张某1辩称,我母亲双目失明十几年了,我伺候了,两个妹妹也伺候了。

被告张某2辩称,我平常没尽赡养义务,因为我那几年没在家。最近四、五年我在家,我也没管过老人,因为一年扣我4000块钱,这是我们村该给我的地钱。

被告张某3辩称,我一直养着我母亲,我每年都养一段时间。

被告张某4辩称,我一直养着我母亲,我每年都养一段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育有子女四人,长子张某1、长女张某3、次子张某2、次女张某4

原告王某现已双目失明,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出具的残疾人证一份,该残疾人证显示其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等级为一级。

原告王某现每月领取残疾补助152元,每年领取养老金2000元。

另查明,2022年山东省全体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687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王某已达95岁高龄,且双目失明,其已无自理能力,故其有要求四名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2022年山东省全体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687元,且原告王某现每月领取残疾补助152元,及每年领取养老金2000元,故四被告需每人每年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4687-152元×12-2000)÷42715.75元。因被告现已双目失明需要照顾,故四被告需每人每年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00元/天×365天÷49125元。因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年支付护理费9100元,低于9125元,故以原告的诉请护理费的标的额为准,即四被告需每人每年向原告支付护理费9100元。

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平均分摊原告以后因病住院所产生的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诉请。因该医疗费用尚未实际产生,数额也不能确定,原告可待医疗费用产生后另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1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2023年的赡养费2715.75元、护理费9100元;自2024年起,被告张某1于每年131日之前支付原告王某当年的赡养费2715.75元、护理费9100元;

二、被告张某2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2023年的赡养费2715.75元、护理费9100元;自2024年起,被告张某2于每年131日之前支付原告王某当年的赡养费2715.75元、护理费9100元;

三、被告张某3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2023年的赡养费2715.75元、护理费9100元;自2024年起,被告张某3于每年131日之前支付原告王某当年的赡养费2715.75元、护理费9100元;

四、被告张某4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2023年的赡养费2715.75元、护理费9100元;自2024年起,被告张某4于每年131日之前支付原告王某当年的赡养费2715.75元、护理费9100元;

五、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崔晔

人民陪审员费心宏

人民陪审员李建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卜然然

书记员逄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