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申请人:刘清波,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申请人:周应娥,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清波妻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清波、周应娥称,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戆木系父(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刘戆木1994年6月24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十二年,被申请人的户口已被公安机关注销。请求宣告刘戆木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戆木,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望江县长岭镇龙山村松央甲033号,系申请人刘清波、周应娥的儿子。于1994年6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清波、周应娥申请宣告刘戆木死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戆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戆木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戆木下落不明已二十三年,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戆木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史应异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