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6/20 0:00:00

蒋某、李云龙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蒋某、李云龙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0103刑初180

 

自诉人蒋常军。

被告人李云龙。

自诉人蒋常军以被告人李云龙犯侵占罪,于20236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蒋常军于20236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蒋常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蒋常军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武惠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尼加提·阿布都热西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