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6/20 0:00:00

赵某、陈莹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赵某、陈莹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1282刑初88

 

自诉人赵宝娟。

被告人陈莹。

自诉人赵宝娟诉被告人陈莹侵占一案,本院于2023615日审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赵宝娟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要求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赵宝娟撤回自诉。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源

人民陪审员张冬苏

人民陪审员张卓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欣妍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