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6/26 0:00:00

吴鹏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吴鹏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0822刑初25

 

自诉人沙洋县鑫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DKX833,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平湖堤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玉林,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鹏。因涉嫌犯侵占罪,于20233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沙洋县某局执行。同年626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自诉人沙洋县鑫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吴鹏犯侵占罪,于202322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沙洋县鑫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洪剑

审判员田佳节

审判员汪大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