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鄂0822刑初25号
自诉人沙洋县鑫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DKX833,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平湖堤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玉林,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鹏。因涉嫌犯侵占罪,于2023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沙洋县某局执行。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自诉人沙洋县鑫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吴鹏犯侵占罪,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沙洋县鑫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洪剑
审判员田佳节
审判员汪大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