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某1因与被上诉人彭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7)赣028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松根、被上诉人彭某2法定代理人蒋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某1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17)赣028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抚养费计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依法应查明的事实不清,办案程序不当,主审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被上诉人在法定举证期至原审辩论终结前,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原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举证规定,应视为被上诉人举证不能,上诉人在原审中对被上诉人的证据三性均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没有法定延长举证期的理由,原审法院决定第二次开庭,不符合审理程序,即使在原审第二次庭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大部分仍是复印件。原审判决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的抚养费人民币60000元,没有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持,原告方主张自费部分的医疗费28040.57元,也只有社保部门报销的复印件,另原告方主张治病所产生的生活费42000、奶粉费10350元、车费8000元、住宿费15000元等未举证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自由决定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60000元,根本没有考虑到上诉人还承担了另一个女儿的上学和日常生活费用,显属自由裁量权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