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4/12 0:00:00

李某2失火罪、放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2失火罪、放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2)0804刑初377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翠艳。因涉嫌失火罪,于20229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21213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辩护人刘东,辽宁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刑诉(202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翠艳犯失火罪,于202212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117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1213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3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吉海、检察官助理张鹏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翠艳及其辩护人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31914时许,被告人李翠艳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某某村后山烧纸祭祀造成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5.3亩,烧毁林木335株。其中,地类为乔木经济林(有林地)的面积为34.44亩,地类为疏林地的面积为0.86亩,被烧毁林木价值人民币45995元。被告人李翠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翠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翠艳过失放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翠艳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翠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翠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李翠艳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2231914时许,被告人李翠艳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某某村后山烧纸祭祀造成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5.3亩,烧毁林木335株。其中,地类为乔木经济林(有林地)的面积为34.44亩,地类为疏林地的面积为0.86亩,被烧毁林木价值人民币45995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翠艳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李翠艳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第二,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参与灭火,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第三,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具有可以减少基准刑处罚的情节。第四,被告人身体不好,患有癌症,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或者减轻刑事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31914时许,被告人李翠艳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某某村后山烧纸祭祀造成森林火灾。经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火灾过火面积35.3(2.296公顷)。其中,地类为乔木经济林(有林地)的面积为34.44亩,地类为疏林地的面积为0.86亩。被烧毁林木价值人民币45995元。202292日,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警察大队电话传唤,被告人李翠艳主动到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李翠艳到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范某、徐某、唐某、张某、金某、蒋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范某、徐某、唐某、张某、金某、蒋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周某1、周某2、刘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徐某、唐某、张某、金某、蒋某的陈述、谅解协议书、被告人李翠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翠艳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二公顷以上,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翠艳系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由于被告人李翠艳的犯罪行为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起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翠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翠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金梅

审判员焦润

审判员尚振武

人民陪审员刘心帅

人民陪审员孙荣卓

人民陪审员吴忠军

人民陪审员金炳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大赫

书记员赵鑫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