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申请人:高进元,男,192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供电局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忠,系高进元之子,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供电局职员,住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高进元申请宣告高春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进元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母亲叫吴素华,高进元与吴素华生育五子女:高春龙、高英虎、高菊萍、高英桃(已去世)、高英忠,母亲于2012年7月4日去世。被申请人高春龙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未婚,也无子女,于1985年8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高春龙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高春龙,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栖贤路4号3楼7户,因高春龙离家出走的时间为1985年,当时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故没有居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高春龙系申请人高进元之子,于1985年8月3日从武汉市汉阳区栖贤路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高进元申请宣告高春龙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高春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高春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春龙自1985年8月3日走失后下落不明,至今已三十二年,其居住地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大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武汉市公安局建桥派出所均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高春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春龙死亡。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高进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琴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