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申请人:冯玉泷,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冯时义,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冯玉泷申请宣告冯时义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冯时义,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马头村X号,系申请人冯玉泷之父。于2002年5月离家至今未归。2005年9月20日,冯玉泷家人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报警称,其父亲于2002年5月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马头村X号家中走失,走失原因不详。现虽经冯玉泷多方寻找,冯时义至今下落不明。冯玉泷申请宣告冯时义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时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冯时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冯时义于2002年5月走失后,经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家属寻找及本院依法公告,至今没有下落。故依法应宣告失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冯时义失踪;
二、指定冯玉泷为失踪人冯时义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秉浩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