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6/13 0:00:00

万泊邑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湘08行初33号

起诉人万泊邑,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峰,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22年6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万泊邑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起诉人万泊邑诉称:“原广和商场二楼”系张家界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张家界泰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公司)的不动产。2017年6月10日,泰来公司与向晓红签订《商场租赁合同》,约定向晓红租赁“原广和商场二楼”北半部分,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0日共计12年。后向晓红注册成立张家界爱婴贝美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婴贝美公司),2017年9月24日,起诉人万泊邑与爱婴贝美公司签订《商场租赁合同》,约定起诉人承租其租赁的2楼B21区307㎡场地,租期至2020年12月30日止,后续签至2022年6月23日。2019年12月13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定区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开办生鲜市场”有关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2020年10月14日,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永定区政府委托,代表政府与泰来公司签订《广和大厦资产转让协议书》,购买了包括起诉人承租范围内的一、二楼。为清空场地,泰来公司利用向晓红不知情且以断电方式逼迫向晓红签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自此,起诉人的经营不再正常,即使租赁合同未到期,也不得不搬离“原广和商场二楼”。起诉人认为,永定区政府作出购买“广和大厦开办广和生鲜市场”的决定,系政府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其应当将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若政府此前公开该信息,泰来公司也不能以欺骗方式逼迫向晓红签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起诉人的经营也不会受到影响并遭受经济损失,《广和大厦资产转让协议书》属于“实现公共服务目标”性质的行政协议。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请求:1.确认《广和大厦资产转让协议书》(涉起诉人承租部分)违法;2.责令永定区政府赔偿起诉人经营及装修损失1060337.5元;3.诉讼费由被告永定区政府及第三人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泰来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爱婴贝美公司、向晓红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中,起诉人万泊邑起诉的《广和大厦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泰来公司等三家公司及十六位自然人签订的合同,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并非行政协议,且起诉人万泊邑并非该合同当事人。起诉人万泊邑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万泊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长 覃恩赐

员 汪云辉

员 尹相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飞雄

员 张 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XX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