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申请人:王海涵,女,192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梅(系申请人王海涵之女),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王海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海涵称,女儿邓玉梅于2004年11月22日离家出走,之后家人多方寻找,至今邓玉梅仍音讯全无。现申请宣告邓玉梅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邓玉梅,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七村XXX号XXX室。申请人王海涵系邓玉梅的母亲,邓玉梅本人离异。2004年11月24日,邓玉梅的父亲邓和清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报案,报称:邓玉梅失踪。至今,邓玉梅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邓玉梅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玉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邓玉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邓玉梅下落不明十多年,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办事处鞍山七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邓玉梅的下落。故申请人申请宣告邓玉梅死亡的申请,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邓玉梅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摇雪朱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