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8行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登见,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英,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夏晓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迥,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山花,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登见因与被上诉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22)湘0811行初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登见以已经获取所需资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登见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登见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燕
审 判 员 崔 钦
审 判 员 向佐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海英
书 记 员 黄小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