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8行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华,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工伤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昌街社区东正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玉,该中心主任。
原审第三人:尚生凤,女,1973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上诉人张宏华因与被上诉人桑植县工伤服务中心、原审第三人尚生凤不履行工伤保险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22)湘0811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宏华诉被上诉人桑植县工伤服务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尚生凤不履行工伤保险职责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宏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恩赐
审 判 员 汪云辉
审 判 员 尹相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飞雄
书 记 员 田锦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