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申请人贺星星,女,199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陶,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贺星星申请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贺星星称,贺星星与吴杨庆系夫妻关系。2013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居,吴杨庆申请宣告申请人失踪,2017年6月5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申请人失踪。现申请人已经重新出现,故申请依法撤销(2017)皖08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宣告贺星星失踪。
2018年5月,被宣告失踪人贺星星回到宿松,并于5月8日诉至本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2018年5月14日,贺星星之父母向本院证明了贺星星重新出现之事实,且贺星星本人亦于2018年5月14日到庭接受询问。
以上事实,由宿松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书、贺星星之父母出具的证明以及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贺星星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凌劲松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