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湘0821行初2号
原告吴挺,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熊隆权,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挺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吴挺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挺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挺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挺负担。
审 判 长 刘际忠
审 判 员 王怀林
审 判 员 赵强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权
书 记 员 李 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