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申请人:朱年生,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生(系申请人朱年生的弟弟),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申请人朱年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年生称,申请人和陈小英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0年9月登记结婚,于1983年2月生育一女孩,并于1985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1986年10月的一天,陈小英以去黄草赶集为由跟一外地民工出走,至今已失踪、失联三十一年。申请人曾多方打听和寻找,但一直杳无音信。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陈小英死亡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小英,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原住湖南省资兴市,系申请人朱年生的妻子。1986年,陈小英从湖南省资兴市黄草镇离家出走后不知去向,之后,经申请人朱年生多方查找仍无音信。申请人朱年生申请宣告陈小英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小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小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本案中,陈小英下落不明的时间已超过四年,而本院发出的寻找公告也已期满,但陈小英仍下落不明,故本院对申请人朱年生的宣告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小英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鞠剑波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