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陈秀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秀娣,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秀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秀娣称,其与陈亮秀系同胞姐弟关系。陈亮秀与妻子张荣娇(未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陈福添。2014年3月26日,陈亮秀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家人通过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张荣娇扔下儿子陈福添后于2008年改嫁外地,至今也音信全无,年幼的陈福添无监护人。为了陈福添有监护人,陈秀娣作为陈福添姑姑,自愿承担其监护职责。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陈亮秀失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亮秀,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系申请人陈秀娣的弟弟。2014年3月26日,陈亮秀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期间从未与家属取得联系,其亲朋好友均不知其下落。申请人陈秀娣申请宣告陈亮秀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亮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亮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亮秀自2014年3月26日起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经本院登报公告查寻,公告期间届满后仍无音讯。因此,陈秀娣申请陈亮秀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陈亮秀的财产宜由陈秀娣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陈亮秀失踪;

二、指定陈秀娣为失踪人陈亮秀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文辉

法官助理许龙生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赖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