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虎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212民初5426号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659658518。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葛小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虎子。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虎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2年12月21日利用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虎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用2429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34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系原告进驻的小区2号楼2单元2402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01.41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0.95元/平方米,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协议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20年9月1日—2022年10月7日无故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2429元,依照该合同第九条被告已经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违约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迟迟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虎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系原告进驻的小区2号楼2单元2402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01.41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0.95元/平方米,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协议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20年9月1日—2022年10月7日无故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2429元,依照该合同第九条被告已经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协议及照片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缴纳物业费。根据鼎鑫华庭西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小区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95元,被告刘虎子房屋建筑面积101.41平方米,2020年9月1日-2022年10月7日年应缴纳物业费为2429元。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虎子支付24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虎子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虎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2020年9月1日-2022年10月7日年物业费2429元及违约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虎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段耀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