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212民初5427号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祥符区宏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659658518。
法定代表人葛小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明才。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明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利用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敏、被告高明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用2804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38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系原告进驻的开封市祥符区鼎鑫华庭西区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2003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22.97㎡,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95元/㎡。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协议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2804元,依照该合同第九条被告已经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违约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迟迟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明才辩称:不交物业费是因为房屋出现裂痕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且装修押金也没有退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开封市祥符区鼎鑫华庭西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该小区1号楼1单元2003室的业主,住房面积122.97平方米。2019年8月28日,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高明才(乙方)签订《鼎鑫华庭西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费用等作出约定。其中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第四项物业服务费标准规定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95元。第九条“违约责任”第四项规定: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应付款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应付款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已交纳2019年的物业服务费,2020年9月1日以后的物业服务费2804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予交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鼎鑫华庭西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催交通知单、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鼎鑫华庭西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现被告自2020年9月1日开始不再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予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交物业服务费28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046元,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1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余部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明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804元、违约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明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段耀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