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申请人:阿木尔布,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申请人阿木尔布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阿木尔布称,请求撤销甘洛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特字第00001号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桑纳系同胞兄弟,2007年8月1日桑纳在本村村民呷呷克打家打牌与呷呷克打发生纠纷,被呷呷克打殴打后失踪,经家属寻找后无音讯。2007年8月10日到甘洛县公安局瀑布沟分局报案查找后仍无音讯。2015年2月5日,申请人阿木尔布向本院申请宣告桑纳死亡。2015年3月11日本院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桑纳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2016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5)甘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宣告桑纳死亡。2018年3月8日,桑纳在新疆鄯善县七克台镇警务室联系到了甘洛县公安局瀑布沟分局,2018年3月12日,桑纳的家属将其带回原居住地甘洛县乌史大桥乡沙都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甘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甘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宣告桑纳死亡。
2018年3月8日,被宣告死亡人桑纳重新出现,同年3月12日,桑纳回到甘洛县乌史大桥乡沙都村。上述事实经甘洛县公安局瀑布沟分局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桑纳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已经相关机关查证属实。其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原宣告其死亡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甘洛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毛阿衣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