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9 0:00:00

王鑫、李洋洋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鑫、李洋洋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04民初14711号

  原告:李洋洋。
  被告:王鑫。
  原告李洋洋诉被告王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鑫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洋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2月至6月次卧房间空置经济损失28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次卧家具双人床、衣柜、床头柜、吊顶灯、桌子折损金额各500元、300元、100元、50元、100元,共计105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中旬,原告房屋因楼上被告房屋管道漏水导致房屋损坏严重,影响次卧正常居住,经与被告协商沟通后,被告承诺先修整管道漏水问题,等房屋修整好后翻新原告次卧墙面及赔偿家具损失,2月中旬被告房屋二次漏水继续修整。2022年3月底二房东与原告沟通,因被告房屋还未修好,二房东与原告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原告经济损失。2022年5月被告找来工人将原告次卧墙面修复完成,家具损失双方未达成协商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鑫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庭后,被告王鑫到庭陈述,2021年12月中旬,我借住在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花园XX室(我舅舅家),房屋壁挂锅炉管道漏水导致原告房屋损坏,我把锅炉做了维修。我及时找原告房屋内的租客沟通,当时因为疫情管控也出不去,解封之后我联系工人给原告房屋进行修复,工人说还有两三天就过年了做不了。年后三四月份,原告跟我说又漏水了,经工人检测我住的房子餐厅部分漏水,先修复了漏水点。今年6月份又约了维修师傅给原告漏水的那间房子整个墙面做了维修。我媳妇苟某某(微信号:PX19951106)给原告转账700元,是房屋维修期间内的经济损失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王鑫未出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中旬,因被告王鑫居住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花园XX栋XX单元XX室房屋壁挂锅炉管道漏水导致位于楼下502室的原告房屋次卧受损,被告承诺为原告修复,但因故一直未作修复。2022年3月房屋再次漏水,被告先修复了自己房屋的漏水问题后,于6月给原告房屋进行了墙面翻新。被告王鑫之妻苟某某向原告转账700元。庭审后,被告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
  西安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一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原告房屋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已委托西安世安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为管理,世安万家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为每月2000元,按季支付;提交与中介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因漏水原因次卧受损无法继续租住,世安万家公司于2022年4月2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给原告2500元租金;提交原告与被告妻子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就房屋空置费问题与被告妻子苟某某协商后,被告妻子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700元。2022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之妻苟某某发送微信:“你好邻居,中介崔房租了,麻烦支付一下。”苟某某回复:“房租不是给你了吗?”原告:“4月的给了,5月的呢?”苟某某:“我们说好的是一个月。”原告:“那我回不去家里住,后面我自己就自费了吗?”苟某某:“我们说好的是用来补偿房租维修期间的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借住的房屋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原告提交的《
  西安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为每月2000元,该2000元为房屋整体租金,因房屋漏水无法继续租住,房产经纪公司与原告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每月700元支付次卧房屋空置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租赁合同于2022年4月2日解除,原告认可2022年5月20日被告为原告进行了墙面翻修,期间房屋空置时间为48天,考虑到墙面翻新需要时间晾干,本院认定房屋空置期为两个月,空置损失为1400元,被告妻子苟某某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原告700元用于补偿房屋维修期间的房租,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空置损失700元。关于家具折损费,原告称因次卧家具漏水受损,其已更换新的家具,但其仅提供了家具受损照片并未提供折损费的证据,本院酌情认定为500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2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陈述的事项及出示的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洋洋支付房屋空置损失700元。
  二、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洋洋支付家具折损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洋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鑫负担(原告李洋洋已预交,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封颖
书 记 员 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