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1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吕某2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吕某1在吕某2处有50平米的安置房屋,自2016年吕某2得到房屋安置后,一直未分配给吕某1,亦未给吕某1任何经济补偿。
吕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吕某2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吕某1抚养费2000元;2.吕某2负担吕某1教育费2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吕某2负担。诉讼过程中,吕某1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吕某2负担吕某1教育费16000元。
一审经审理查明:吕某2与尹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1。2010年1月7日,尹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一审法院作出(2010)庐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尹某与吕某2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吕某1由尹某抚养,吕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3年1月4日,吕某1以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为由再次诉至一审法院。2013年1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庐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吕某2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吕某1抚养费500元至吕某1独立生活时止。
一审另查明:尹某系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20元、岗位奖金和补助。吕某2系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管线运营公司员工,月收入3000余元,其再婚后又生育两个子女,吕某2名下尚有房屋按揭贷款未清偿。
一审认为:随着吕某1年龄的增长,其生活费和教育费日渐增长,吕某1要求吕某2增加抚养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增加抚养费的额度根据吕某1的实际需要、合肥地区的生活水平以及吕某2的实际支付能力综合考虑。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吕某1要求吕某2另行支付教育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吕某2自2017年12月起每月支付吕某1抚养费1000元,直至吕某1能够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吕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吕某2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