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发明、杨瑞祥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湘0722民初2831号
原告:袁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寿,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刚,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瑞祥。
原告袁发明与被告杨瑞祥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发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寿、周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瑞祥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瑞祥停止侵害、侵占袁发明的宅基地及鱼池用地行为;停止侵害、侵占袁发明排水通道,并恢复原状,折除非法修建的围墙;本案诉讼费由杨瑞祥负担。事实与理由:袁发明、杨瑞祥是邻居,两人之间的宅基地相中2.4米。近几年来,杨瑞祥翻房屋,未经村、组及袁发明的同意便擅自占用袁发明晒谷场地。更有甚者,2022年上半年,杨瑞祥竟然在袁发明屋檐排水通道上修建围墙,造成袁发明排水、生活极不方便。杨瑞祥还故意向袁发明家鱼池倾倒垃圾。袁发明多次向村组、镇政府反映,但杨瑞祥仍我行我素。
杨瑞祥未予答辩。
袁发明围绕诉称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袁发明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纳手册、现场照片、汉寿县丰家铺金金牛山村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汉寿县丰家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证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袁发明提交的李x杰、李x放、李x保签名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袁发明、杨瑞祥为邻居,两家之间的房屋有一2.4米宽的通道相隔。平时,袁发明家的生活用水、屋檐水通过该通道外排。2022年上半年,杨瑞祥在排水通道上修建围墙,造成袁发明家的排水、生活不方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袁发明、杨瑞祥两家房屋相邻,双方成立不动产相邻法律关系,应依照上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但杨瑞祥在通道上修建围墙,造成邻居袁发明生活用水、屋檐水排放不畅,对袁发明一家的生活带来不便,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袁发明的不动产相邻权利,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分别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五)恢复原状”。杨瑞祥对袁发明的相邻权利构成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袁发明起诉要求杨瑞祥停止侵害、侵占排水通道,并恢复原状,拆除非法修建的围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后,袁发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杨瑞祥停止侵害、侵占袁发明的宅基地及鱼池用地行为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经本院依法传唤,杨瑞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杨瑞祥停止对袁发明相邻不动产排水权利的侵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通道上的围墙、水泥墙基。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瑞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祝鸿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恋淳
书 记 员 侯俊宇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