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4 0:00:00

刘方宇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边方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方宇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边方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404民初4146号

  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以下简称XX村X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XX村XX组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为:1.XX村XX组向刘某某给付集体收益分配款57000元;2.诉讼费由XX村XX组负担。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刘某某落户时间:2018年9月20日。
  二、落户方式:随其母出生落户。
  三、集体收益性质:土地补偿费。
  四、分配时间:2021年8月。
  五、分配金额:人均57000元。
  以上事项有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咸阳市渭城区(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某给付5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耿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