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袁某、顾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顾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6735号

  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岩石,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原告袁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岩石,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顾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1800元,直至女儿大学毕业;3.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4.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60000元;5.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个人债务215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6.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1月22日在酒泉市肃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育女儿顾某1。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及其家庭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婚后前一年半内被告母亲掺杂在原、被告的生活当中,致使原告与婆婆矛盾纠纷不断。尤其是在2022年1月1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第一次殴打原告后,原告起诉至肃州区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庭前调解后撤回起诉。2022年7月23日被告在已知原告怀孕7周的情况下,在早晨10:50左右又因家庭琐事踹原告小腹一脚,原告报警后,东郊派出所出警。被告多次实施的家暴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顾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也没有在原告怀孕时殴打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育一女,取名顾某1。婚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婆媳矛盾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庭前调解,以撤诉结案。2022年8月22日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相恋结婚,并生育一女,说明夫妻感情良好。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及经济产生夫妻矛盾,加之产生矛盾的部分原因源于与家中长辈的关系处理不当,被告在沟通、协调家庭关系上也未尽如意,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只要今后双方相互珍爱,被告在处理原生家庭与自己小家庭的关系上,能够公平公正,重视原告的感受,原告也要考虑被告对家庭的付出以及所处角色的不易,相互多多沟通交流,更理性宽容的处理双方产生的矛盾,双方是可以共同经营好家庭,给孩子营造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环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