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李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6744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鑫,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陈某1、婚生子陈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夫妻之间缺乏信任与沟通,加之被告性格粗暴,使得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还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给原告和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经电话询问,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0月19日生育女孩陈某1,2013年生育男孩陈某2。婚后夫妻感情总体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常发生争吵。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双儿女,说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本应相互珍惜、彼此尊重,共同承担起抚养子女及经营家庭生活的义务,但由于双方缺乏良好的沟通,面对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没有正确及时处理,致使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可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希望原、被告以此为契机,深刻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培养夫妻感情,努力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环境。也希望被告能够重视原告诉称事由,珍视原告,与他人交往保持距离,与原告携手共同经营婚姻家庭。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