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4 0:00:00

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2022)湘1022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8月23日被宜章县**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22〕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月2日18时18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湘L××**号小型轿车沿S215线(黄莽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151KM+970M路段(即天塘镇***村2组)时,与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当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当事人酒精含量测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和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执,收条,道路事故认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等;2.证人谢某、曾某、周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机关侦查员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宜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高某某慎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四新

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

人民陪审员  李树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毛宇宏

书 记 员  文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