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9 0:00:00
孙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02民初6743号
原告:孙某。
被告:李某。(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
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