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9 0:00:00

孙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02民初6743号

  原告:孙某。
  被告:李某。(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
  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