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9 0:00:00
周某、殷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殷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7951号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玲,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1。
第三人:殷某2。
原告周某与被告殷某1、第三人殷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玲、被告殷某1,第三人殷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6000元以及三金12849元,合计98849元;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5438.7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原、被告通过社交软件相识,经过网络聊天熟识后,二人在12月份见面。2021年2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结婚时交付被告及第三人彩礼及三金共计98849元。因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对彼此了解不够,又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争吵不断。2022年4月14日,因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被告协商时,被告离婚态度明确,但对于彩礼和三金价款不予返还。原告认为,因其自身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因结婚支付彩礼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二人婚后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且没有生育子女,对彩礼及三金价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殷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诉状中所述2022年4月14日我与原告因为吵架离家不属实,我是被原告及其父母赶出家门的。
第三人殷某2述称,原、被告结婚一年没有生育及双方吵架离家不属实,我也一直劝说被告,未生育不是被告的问题,原告诉状中陈述应当有证据,以事实说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原、被告双方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4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培养。本案原、被告经社交平台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虽相互了解的时间较短,但婚后共同生活了一年有余,说明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都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的破裂。双方应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为了创造未来美好的生活,双方也应该共同努力打拼,互勉互励。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问题,应该多加反思,克服自身缺点,在出现矛盾时,也要宽容以待。家是一个温暖的港湾,亲情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面,只要双方相互多理解,多沟通,设身处地为对方多多考虑,是可以共同经营好自己的家庭,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离婚纠纷案件是解决原、被告之间婚姻身份关系的诉讼,在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可有与双方争议财产有关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因尚未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故对原告针对第三人的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殷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周某对第三人殷某2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