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5 0:00:00
乌某、倪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乌某、倪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7728号
原告:乌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
原告乌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倪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4月打工时相识,2015年8月19日在肃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育儿子倪某1。因双方性格及价值观不合,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顾。从2020年8月起双方就分居至今,原告也多次与被告交流,希望能好好生活,可仍不能取得被告的信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倪某未到庭,但提交答辩状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从2012年4月相识、相知并相爱,于2015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证明双方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因为工作原因,没有在一起生活,但这只是短暂的,且近几年,原、被告也一直在北京生活。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原、被告因工作相识,2015年8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育一子,取名倪某1。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是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破裂与否应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发展的客观表现、双方的生活实际、夫妻主观意愿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经过3年的充分了解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又育有一子,证实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有牢固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的破裂。双方为了未来生活更加幸福,各自努力打拼,被告也仍抱有对夫妻美好生活的向往,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多一点关爱和照顾,相互之间多些宽容,设身处地为对方多多考虑,是可以共同经营好自己的家庭。被告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乌某要求与被告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乌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