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3 0:00:00

马某1与代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与代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1民初19517号

  原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军,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
  原告马某1与被告代某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军、杨康,被告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936,000元的50%,即468,000元。事实和理由:马某1、代某系亲继母女关系,被继承人马某2与第一任妻子鞠某共生育一女即原告,马某2与鞠某离异后,马某1随马某2共同生活。马某2与代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2于2022年2月27日因病去世,马某2的父亲马某3与母亲潘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马某2的遗产,不参与本案诉讼。代某从马某2账户内获得的936,000元系马某2应得的动迁利益,系其个人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代某辩称:其与马某2系夫妻关系,马某2生前转入代某账户932,994元系马某2对其存款所做的安排,系对妻子的赠与,故不属遗产,至于马某2去世后,其从马某2账户内提取的3,000元已用于购墓及偿还马某2因住院医治而欠下的债务,故无遗产继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银行查询流水等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某1与代某系继母女关系,被继承人马某2与第一任妻子鞠某共生育一女即马某1,马某2与鞠某离异后,于2015年5月21日与代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2于2022年2月27日因病去世,马某2的父亲马某3与母亲潘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马某2的遗产。
  另查明,2022年1月29日马某3转入马某2账户1,053,000元,2022年2月16日马某2转账代某932,994元,马某2去世后,代某从其账户内共提取3,100元,现原被告确认代某从马某2处共获得936,000元。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原告称争议标的系被继承人所获得的征收利益,故该收益系被继承人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故原被告的主张,本院均不采纳。故双方确认的936,000元,应析出一半为被告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均等继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在被告代某处的936,000元归其所有,被告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某1234,000元。
  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3,290元、被告代某负担9,87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红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荣锦
书 记 员 李荣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