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2 0:00:00

朱某、郭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郭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824民初2724号

  原告:朱某。
  被告:郭某1。
  被告:郭某2。
  被告:郭某3。
  被告:郭某4。
  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5、郭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4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案外人郭军堂遗产范围(平凉市崆峒西路97号工业中等专科学校3号楼2单元502室)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5500元,以上合计55000元,按照年利率14.8%,从2021年11月23日计算至2022年7月23日,此后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郭军堂(2021年12月4日亡故)一生未婚,无子女且父母双亡,被告郭某1、郭某2、郭定花、郭某4系案外人郭军堂兄弟姊妹。2020年7月15日,案外人郭军堂因购买位于平凉市××区的住房资金不足,故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与案外人郭军堂,平凉市崆峒区房产信息服务中心签订《垫资协议》,约定原告向案外人郭军堂借款50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每月利息1000元,到期一次性还清;如逾期则每天按垫资额的2%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原告有权处理所抵押房屋;签约地点为平凉市崆峒区房产信息服务中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现金5万元交付给案外人郭军堂。上述借款到期后,案外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后经协商,原告同意郭军堂延期归还,案外人郭军堂按时支付利息至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4日,郭军堂因病离世,未留下任何医嘱或遗赠协议,其名下留有位于平凉市××区的住房。郭军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郭某1、郭某2、郭定花、郭某4系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且并未放弃继承,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当庭表示放弃对郭军堂财产的继承,辩称应驳回原告对其三人的起诉,且原告借款属于高利贷,郭军堂因为高利贷所迫在福建打工造成的死亡。
  被告郭某4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军堂为购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97号工业中等专业学校3号楼2单元5层502室房屋,通过崆峒区信义房产信息服务中心介绍,于2020年7月15日与原告朱某签订《垫资协议》,约定由朱某向郭军堂借资五万元,每月利息1000元,通过现金发放,借资期限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崆峒区信义房产信息服务中心作为担保方盖章确认。2020年8月4日,朱某为郭军堂垫资的50000元由崆峒区信义房产信息服务中心转交给原房主翟平和,经办人王永同、原房主翟平和出具收条予以确认。从2020年8月24日起,郭军堂按照约定每月向经办人王永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利息1000元,支付至2021年11月24日,共支付16476元。2021年12月4日,郭军堂死亡。郭军堂父母已故,无配偶子女,被继承人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与继承人郭军堂系兄弟姐妹。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97号工业中等专业学校3号楼2单元5层502室房屋属于郭军堂遗产,其他债务情况不明。庭审中,被继承人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当庭表示放弃继承,不愿承担郭军堂的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四被告系被继承人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但四被告均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且并未实际占有遗产,其放弃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应当确定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后,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故本案被告非遗产管理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鑫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