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1 0:00:00
郭某、吴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吴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6578号
原告:郭某。
被告:吴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吴某1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吴某2由原告抚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17日在酒泉市肃州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育一子,取名吴某1育一子,取名吴某2。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时常有家暴行为,也不照顾家庭和孩子,致使双方夫妻关系紧张。2020年初,原告离家在外打工,双方便两地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吴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2015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20日生育长子吴某1,2019年4月21日生育次子吴某2。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双方外出打工。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包容。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不可否认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根据双方陈述,双方产生矛盾根源是不能有效沟通,只要今后双方能敞开心扉,学会表达自己的感受及请求,学会倾听,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定可以改善。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