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9 0:00:00

郑某某、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522民初964号

  原告: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益民,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益民、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3月3日在潼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育一女,取名孙某乙,现就读于南头幼儿园大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够关心,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原告为养活孩子,只能带孩子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双方已分居快二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孙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郑某某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5)潼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潼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南头幼儿园收款收据、照片、潼关县代字营镇东马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万小存的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3月3日在潼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再婚。2016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另查明,原告生育两个子女均为剖宫产,原告与前夫生育之子由前夫抚养。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结婚至今近7年之久,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尚达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通过沟通理解、互谅互让,就有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的可能,也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唐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