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7 0:00:00

张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6730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家务补偿金8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9年1月17日在肃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原告在家务农,耕种土地,养育儿女,照顾公婆直至去世,被告一直在外灵活就业。因性格原因,双方如若发生争吵,被告就对原告动手。而被告虽对原告不好,却对儿女尽到了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在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上给予了最大的支持和关爱,原告当时念及儿女一直忍让,现儿女已成年,被告仍然性格暴躁,原告忍无可忍,于2019年10月20日搬离家中在外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三年,至今未回。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1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王某1育一子某2,现均已成年。2022年初,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少来夫妻老来伴,原、被告双方经过相识相恋,到结婚生育一双儿女,共同生活三十余载,充分证实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虽产生夫妻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现双方已至黄昏年龄,儿女均已成年,双方应对老年生活有美好的憧憬,应倍加珍爱自己的婚姻生活,以维系夫妻关系为宜。双方应充分理解彼此在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的付出,特别是被告,要体会到原告自结婚起就操持家务、养育儿女、照顾公婆的不易,对原告多加关爱照顾,对家庭矛盾的处理更理性宽容一些,双方是可以共同经营好自己的家庭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