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31 0:00:00

乔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乔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2022)甘1227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汉族,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律师。

辩护人刘某,实习律师。

徽县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刑诉[20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参加了诉讼活动,被告人乔某辩护人史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乔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1、在礼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过程中,不履行对项目真实性审核职责。礼县住建局作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承担所有建筑类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的审核职责。2019年10月31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持《陇南市礼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书》找被告人乔某加注意见,乔某因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熟识,未按规定安排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审核,在该备案申请书存在明显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乔某安排礼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李某在该备案申请书“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栏代签“乔某”名字,并加盖礼县住建局公章,使该项目后续在礼县发改局取得备案,并取得了礼县发改局《关于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文件(礼发改发[2019]396号)。该文件被某某公司装裱上墙,悬挂在该公司售房部,误导购房群众,致使购房群众确信该项目实施已获得政府批准。

2、在某某公司资质申报过程中,不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核职责。

礼县住建局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申报初审职责。

2019年3月7日,某某公司取得陇南市住建局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3月6日),后该公司一直未实施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四级资质的规定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等。根据该规定,某某公司不具备晋升四级资质的条件。

2019年11月11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找乔某进行上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之规定,礼县住建局应对某某公司开发经营业绩核定后确认其具备的资质等级条件,但乔某因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熟识,未按规定安排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审核,即同意上报陇南市住建局,使某某公司获陇南市住建局批复(陇建发[2019]496号文件),晋升为四级资质。该资质证书某某房地产公司装裱上墙,悬挂在该公司售房部,致使购房群众确信某某公司具备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和建设“某某小镇”房地产项目的实力。

3、在某某公司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施工监督职责。

礼县住建局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管职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文件)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进行严厉惩处,并把处罚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曝光。根据上述规定,礼县住建局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进行监管,并对非法施工行为依法查处。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某某公司伪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礼县城关镇土山村集体土地上非法施工建设“某某小镇”房产项目。上述期间,乔某作为房地产开发施工许可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合法手续,非法施工建设商品房的情况下,未安排执法人员对某某公司非法建设的“秦韵.莱茵小镇”进行现场检查和查处,使购房群众因该项目一直在施工建设而确信为合法和正常实施的项目。

4、在某某公司非法进行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不履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职责。

礼县住建局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等规定,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进行许可和监管。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某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群众签订“优惠权确认书”、“房屋确权书”、“房屋认购协议”等购房协议,以收取“优惠权确认金”的方式,非法进行商品房预售,后购房群众在得知该房地产为非法建筑,并追讨购房定金无果的情况下,多次到省、县上访。乔某作为礼县商品房预售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某某公司大肆宣传“某某小镇”房地产项目、群众接连举报、有关部门督促核查,其明知该项目在非法预售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进行监管和依法查处。某某公司共计骗取156名群众购房定金1814.3988万元。因该损失无法挽回,造成购房群众七批次420余人到甘肃省人民政府、礼县人民政府上访,使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陇南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决定书、徽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留置申请书、采取留置措施呈批表、关于对被调查人乔某采取留置措施的请示、陇南市监委批准留置决定书、徽县监委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时间呈批表、提请批准延长留置时间申请书及审批表、关于延长乔某留置时间的请示、陇南市监委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徽县监委延长留置时间通知书,关于某某公司有关问题核查工作的报告、乔某干部审批表及历次任免文件、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悔过书、关于乔某职务违法案件的调查情况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礼县住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礼县住建局党组关于局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礼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市场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转发《陇南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陇南市住建局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预售许可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乔某自我认识剖析材料、情况说明、秦韵.莱茵小镇销售代理合同资料、甘肃森茂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注册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礼县“两办”《关于印发某某公司违法建房案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礼县人民政府、礼县信访局、住建局、房管所、某局、发改局、税务局、陇南市住建局有关某某公司违法建设、销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某某公司涉及已退款人员花名册,福源房地产购房人员统计表、某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有关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会议记录、某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批复材料、礼县住建局《关于上报某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报告》、《关于上报某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陇南市住建局《关于上报核定甘肃金升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资质等级的批复》、陇南市房产管理局业务审批表、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资料、礼县发改局《关于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乔某签字、礼县住建局盖章的《陇南市礼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张申请书》、礼县信访局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关于福源房地产问题信访情况说明、礼县处非办《关于核查处置陇南鑫升建房地产公司(某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附件、礼县住仲建局《关于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权属事宜卢征求意见的函》、《关于某某公司有关情况的答复》、礼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陇南市房产服务中心转办通知及附件(信访材料)、礼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资料、礼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行政执罚具法材料、礼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材料、《关于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土地核查情况的说明》、《关于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查处情况的说明》、《关于城关镇土山村愿认罪非法转让土地的调查报告》、某某小镇销售广告宣传、任某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某某公司售楼部及施工现场照片、礼县信访局关于某某公司购房者集体上访的情况说明及土山村接访资料、礼县住建局证明、关于查封某某公司及工作的说明、照片,礼县自然资源局证明、对伪造“两证”提取笔录和司法鉴定书、任某诈骗案审计报告部分复印件、某某公司售楼部悬挂证件照片,庞牟、张某、牛某、杨某、仲某、张某、赵某、赵某、杨某、杜某、王某、卢某、任某报案材料及证据材料、优惠权确认书、房屋确权书、房屋认购协议等;2、证人任某、赵某、李某、常某、张某、陈某、贺某、刘某、王某、文某、王某、周某、黎某、张某、李某、杨某、李某、赵某、蒙某、蒙某、李某、庞某、张某、牛某、杨某、仲某、张某、赵某、赵某、杨某、杜某、王某、卢某、任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5.视听资料:购房群众上访视频光盘4张。

被告人乔某在任礼县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某某公司申请“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过程中,不履行对项目真实性明及审核职责;在某某公司资质申报过程中,不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核职责;在某某公司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施工监管职责;在某某公司非法进行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不履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职责,购房群众预付的购房款因被骗而无法挽回,造成购房群众七批次420余人到甘肃省人民政府、礼县人民政府上访事件,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党和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乔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某辩称:我自愿认罪认罚,工作中确实出现了失误,但不是住建局一家单位的责任,也不是住建局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某辩护人辩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

1、根据起诉书指控的在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过程中,不履行对项目真实性审核职责”,对此辩护人持有异议,《项目备案申请书》应当由住建局的相关股室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此不能将审查不严的责任全部由乔某承担;就《备案申请书》中“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栏中的“乔某”名字,根据起诉书指控,当时由于乔某右胳膊无法签字因此安排办公室主任李某签字,但根据证人李某以及任某的证言,任某说是由她签字的,二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对这一事实无法查清,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故辩护人认为上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发改局因该《项目备案申请书》发布了《关于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文件,并被某某公司装裱上墙,悬挂售楼部,误导购房群众一事,辩护人认为根据备案程序,应当由发改局将项目备案推送至相关业务局,并非指控的业务局先批准再报发改局备案,无论乔某签字与否均无关发改局备案发文。况且根据发改局(礼发改发[2019]396号)文件,对某某公司登记备案的依据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非《项目备案申请书》,该文件申请的主体是某某公司,发文的对象也是某某公司,因此与住建局无关;发改局文件被装裱上墙以此欺骗、误导群众,与乔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否装裱上墙是福源企业的行为,乔某并未指使或者安排某某公司有上述行为,更无证据证实是因备案文件上墙导致的群众上当受骗,二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需请法庭予以关注,被装裱上墙的是发改局下发的文件而并非住建局下发的文件。

2、关于某某公司暂定资质、四级资质申报问题

1)关于暂定资质申报问题,就初次申报在乔某上任前就已经由房管所李景春起草文件并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就此向福源房地产下发了房地产暂定资质。因此,某某公司取得暂定资质时乔某并未到任,乔某对此不承担责任。

2)关于四级资质问题,根据住建局《三定方案》的内容,应当由相关业务股室即房管所承担资料审查的义务,乔某仅为签字用印的领导,不能要求一把手对每一件事情亲自过问,甚至直接办理业务。

3)四级资质的发证机关为陇南市住建局,不是县住建局,仅根据市住建局工作人员李润萍的证言:市住建局是形式审查,以网上提交的资料为准,网上先审批同意后再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备案。这一审批程序是否有官方文件的支撑?如果网上申报能通过那么纸质的文件可有可无?况且四级资质的申请人是某某公司,发证机关是市住建局,都不是本案的县住建局,乔某在其中起到的作用非常小。因此在申请人和发证机关均不是住建局的情况下,由住建局第一负责人承担该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4)退一步讲,福源地产已经在乔某上任前取得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有无四级资质并非群众上当受骗的根本原因。根据一般常理而言,非专业人士根本不了解房地产资质等级制度,我们也不清楚资质等级的区别,相信大部分群众也一样不懂,某某公司装裱上墙的资质是一级还是四级并不影响群众购房。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悬挂四级资质引发群众上当这一事实与乔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起诉书指控的某某公司非法进行房地产开的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施工监管职责,辩护人对此持有异议。

1)自2019年9月起,住建局将城乡规划相关业务移交县自然资源局,自此开始不在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就住建局这一规划职能调整问题,自然资源局取得该职能后,应当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时对土地性质变更、规划许可负监管职责。在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应当对某某公司是否取得土地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由住建局承担监管职责。

2)2020年初,自然资源局、城关镇政府发现某某公司开挖土方时就对其查处履行了监管职能,但该执法行动并未阻止案涉房地产停止开发、施工,即使住建局要求其整改,也不可能制止某某公司的继续施工,更何况住建局没有执法大队也没有执法权,不能要求一个没有规划监管职能和执法权的单位去承担未批先建的造成的后果。

3)2020年4月,乔某在知道某某公司未批先建造成群众上访事件后,就立即召开局务会议安排房管所负责人李景春以及执法大队进行调查,也叮嘱相关股室引起重视。根据礼县住建局内部职能分工,应当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及各基层站所负责跟踪具体的执法和监督工作,对此不再作出另行安排。案发后,根据证人李景春的证言,乔某安排人去福源房地产进行检查,并向涉案福源房地产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住建局联合自然资源局发文对福源房地产售楼部予以查封。乔某作为住建局的负责人,履行了一定的监管职责。

4、依据起诉书指控在某某公司非法进行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不履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职责,对此,辩护人持有异议。

1)根据住建局《三定方案》以及内部职能的分工,由房管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进行监督并办理预售的相关手续。房管所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将其未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归责于主管部门负责人乔某的身上。

2)乔某在知道案涉福源地产违法销售商品房时,签发并安排人张贴了房地产企业关于预售房屋的《告知书》、并会同礼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礼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礼县城关镇土山村违法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的告知书》。同时向礼县处非办、某局报案,足以证明被告人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辩护人认为,乔某履行了监管职责并且采取了措施,可能效果不太明显,但是不能抹杀其履行职责的表现。

3)案涉房地产违法销售给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问题,与被告人乔某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群众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因是任某未批先建的行为,其伪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证》,误导群众,使群众产生了错误认识,以至于群众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上述行为已经在任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作为涉案资金已经评价过一次,在本案中不能进行重复评价。况且八建公司在明知某某公司未取得“五证”的情况下就施工,也应当对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礼县发改局未审查即备案、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有效的监管职责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辩护人认为导致案涉公司造成如此严重的违法后果是多个原因所致,不应当将责任归责于被告人乔某一人身上。

本案被告人乔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乔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且本案被告人乔某系初犯,其在任职期间多次工作业绩突出,多次被市、县评为先进,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被告人乔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自2021年12月27日被监委留置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身体状态一直不佳,且具有上述法定或酌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且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乔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乔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

1、在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过程中,不履行对项目真实性审核职责。

礼县住建局作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承担所有建筑类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的审核职责。2019年10月31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持《陇南市礼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书》找被告人乔某加注意见,乔某因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熟识,未按规定安排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审核,在该备案申请书存在明显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乔某安排礼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李某在该备案申请书“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栏代签“乔某”名字,并加盖礼县住建局公章,使该项目后续在礼县发改局取得备案,并取得了礼县发改局《关于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文件(礼发改发[2019]396号)。该文件被某某公司装裱上墙,悬挂在该公司售房部,误导购房群众,致使购房群众确信该项目实施已获得政府批准。

2、在某某公司资质申报过程中,不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核职责。礼县住建局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申报初审职责。

2019年3月7日,某某公司取得陇南市住建局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3月6日),后该公司一直未实施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四级资质的规定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等。根据该规定,某某公司不具备晋升四级资质的条件。

2019年11月11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找乔某进行上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之规定,礼县住建局应对某某公司开发经营业绩核定后确认其具备的资质等级条件,但乔某因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熟识,未按规定安排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审核,即同意上报陇南市住建局,使某某公司获陇南市住建局批复(陇建发[2019]496号文件),晋升为四级资质。该资质证书福源房地产公司装裱上墙,悬挂在该公司售房部,致使购房群众确信某某公司具备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和建设“秦韵.莱茵小镇”房地产项目的实力。

3、在某某公司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施工监督职责。

礼县住建局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管职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文件)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进行严厉惩处,并把处罚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曝光。根据上述规定,礼县住建局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进行监管,并对非法施工行为依法查处。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某某公司伪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礼县城关镇土山村集体土地上非法施工建设“秦韵.莱茵小镇”房产项目。上述期间,乔某作为房地产开发施工许可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合法手续,非法施工建设商品房的情况下,未安排执法人员对某某公司非法建设的“秦韵.莱茵小镇”进行现场检查和查处,使购房群众因该项目一直在施工建设而确信为合法和正常实施的项目。

4、在某某公司非法进行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不履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职责。

礼县住建局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等规定,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进行许可和监管。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某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群众签订“优惠权确认书”、“房屋确权书”、“房屋认购协议”等购房协议,以收取“优惠权确认金”的方式,非法进行商品房预售,后购房群众在得知该房地产为非法建筑,并追讨购房定金无果的情况下,多次到省、县上访。乔某作为礼县商品房预售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某某公司大肆宣传“秦韵.莱茵小镇”房地产项目、群众接连举报、有关部门督促核查,其明知该项目在非法预售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进行监管和依法查处。某某公司共计骗取156名群众购房定金1814.3988万元。因该损失无法挽回,造成购房群众七批次420余人到甘肃省人民政府、礼县人民政府上访,使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陇南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决定书、徽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留置申请书、采取留置措施呈批表、关于对被调查人乔某采取留置措施的请示、陇南市监委批准留置决定书、徽县监委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时间呈批表、提请批准延长留置时间申请书及审批表、关于延长乔某留置时间的请示、陇南市监委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徽县监委延长留置时间通知书,关于某某公司有关问题核查工作的报告、乔某干部审批表及历次任免文件、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悔过书、关于乔某职务违法案件的调查情况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礼县住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礼县住建局党组关于局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礼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市场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转发《陇南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陇南市住建局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预售许可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乔某自我认识剖析材料、情况说明、秦韵.莱茵小镇销售代理合同资料、甘肃森茂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注册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礼县“两办”《关于印发某某公司违法建房案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礼县人民政府、礼县信访局、住建局、房管所、某局、发改局、税务局、陇南市住建局有关某某公司违法建设、销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某某公司涉及已退款人员花名册,福源房地产购房人员统计表、某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有关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会议记录、某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批复材料、礼县住建局《关于上报某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报告》、《关于上报某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陇南市住建局《关于上报核定甘肃金升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资质等级的批复》、陇南市房产管理局业务审批表、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资料、礼县发改局《关于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乔某签字、礼县住建局盖章的《陇南市礼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张申请书》、礼县信访局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关于福源房地产问题信访情况说明、礼县处非办《关于核查处置陇南鑫升建房地产公司(某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附件、礼县住仲建局《关于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权属事宜卢征求意见的函》、《关于某某公司有关情况的答复》、礼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陇南市房产服务中心转办通知及附件(信访材料)、礼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资料、礼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行政执罚具法材料、礼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材料、《关于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土地核查情况的说明》、《关于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查处情况的说明》、《关于城关镇土山村愿认罪非法转让土地的调查报告》、某某小镇销售广告宣传、任某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某某公司售楼部及施工现场照片、礼县信访局关于某某公司购房者集体上访的情况说明及土山村接访资料、礼县住建局证明、关于查封某某公司及工作的说明、照片,礼县自然资源局证明、对伪造“两证”提取笔录和司法鉴定书、任某诈骗案审计报告部分复印件、某某公司售楼部悬挂证件照片,庞牟、张某、牛某、杨某、仲某、张某、赵某、赵某、杨某、杜某、王某、卢某、任某报案材料及证据材料、优惠权确认书、房屋确权书、房屋认购协议等;2、证人任某、赵某、李某、常某、张某、陈某、贺某、刘某、王某、文某、王某、周某、黎某、张某、李某、杨某、李某、赵某、蒙某、蒙某、李某、庞某、张某、牛某、杨某、仲某、张某、赵某、赵某、杨某、杜某、王某、卢某、任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5.视听资料:购房群众上访视频光盘4张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有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来源均合法,依法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在任礼县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某某公司申请“礼县城关镇土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过程中,不履行对项目真实性明及审核职责;在某某公司资质申报过程中,不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核职责;在某某公司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施工监管职责;在某某公司非法进行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不履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职责,购房群众预付的购房款因被骗而无法挽回,造成购房群众七批次420余人到甘肃省人民政府、礼县人民政府上访事件,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党和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乔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庭审中对部分事实予以辩解,但亦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蔺富强

审 判 员  王东文

人民陪审员  铁 武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盼盼

书记员    尹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