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7 0:00:00

彭某滥用职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彭某滥用职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2)宁042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隆德县人,住宁夏固原市。2022年7月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22)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应、检察官助理孙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被告人彭某被抽调到原州区拆迁办工作并担任原州区上海路南北两侧第十二征收组组长。2017年2月至8月,被告人彭某在履行征收工作职责过程中,未按照固原市关于房屋征收“分户”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先后将白明瑞、杨茂堂、杨茂祥3户院落违规分户进行征收补偿,造成国家征收补偿资金损失9475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在征收白明瑞住宅过程中,将白明瑞1户分在其本人、母亲罗玉梅、女儿白燕、儿子白龙及杨志刚、杨志强、杨志胜、白固忠名下征收领取国家拆迁补偿金和奖励金,其中杨志刚、杨志强、杨志胜、白固忠系违规分户。经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白明瑞、杨志胜、杨志强、杨志刚、白固忠5户合为1户重新核算、评估,在附属物等价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违规分户使土地容积率发生变化,致使白明瑞多领取补偿金及奖励金共543911元。2.在征收杨茂堂住宅过程中,将杨茂堂1户分在其本人、妹妹杨彩萍及明占成、明小虎名下征收领取国家拆迁补偿金及奖励金,其中明占成、明小虎系违规分户。经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杨茂堂、明占成、明小虎3户合为1户重新核算、评估,在附属物等价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违规分户使土地容积率发生变化,致使杨茂堂多领取拆迁补偿金及奖励金共计363602元。3.在征收杨茂祥营业房过程中,违规将杨茂祥1户分为杨茂祥、李志强、田风军、锁世英、冯文泽5户进行征收补偿,造成杨茂祥多领取拆迁奖励金4万元。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彭某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彭某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1.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悔过,在庭审中仍然坚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有悔过表现,不具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辩护人的罪名认定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望法庭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系原州区综合执法局事业编职工,2013年4月,被告人彭某被借调至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2016年12月参与原州区上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担任第十二征收组组长。2017年2月至8月,被告人彭某在履行征收工作职责过程中,未按照固原市关于房屋征收“分户”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先后将白明瑞、杨茂堂、杨茂祥3户院落违规分户进行征收补偿,造成国家征收补偿资金损失9475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在征收白明瑞住宅过程中,将白明瑞1户分在其本人、母亲罗玉梅、女儿白燕、儿子白龙及杨志刚、杨志强、杨志胜、白固忠名下征收,领取国家拆迁补偿金和奖励金,其中杨志刚、杨志强、杨志胜、白固忠系违规分户。经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白明瑞、杨志胜、杨志强、杨志刚、白固忠5户合为1户重新核算、评估,在附属物等价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因违规分户使土地容积率发生变化,致使白明瑞多领取补偿金及奖励金共543911元;

2.在征收杨茂堂住宅过程中,将杨茂堂1户分在其本人、妹妹杨彩萍及明占成、明小虎名下征收,领取国家拆迁补偿金及奖励金,其中明占成、明小虎系违规分户。经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杨茂堂、明占成、明小虎3户合为1户重新核算、评估,在附属物等价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因违规分户使土地容积率发生变化,致使杨茂堂多领取拆迁补偿金及奖励金共计363602元;

3.在征收杨茂祥营业房过程中,违规将杨茂祥1户分为杨茂祥、李志强、田风军、锁世英、冯文泽5户进行征收补偿,致使杨茂祥多领取拆迁奖励金4万元。

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固原市扫黑办问题线索交办单、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证实2019年6月5日,固原市扫黑办向固原市纪委监委移交彭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2021年8月6日固原市监察委员会对彭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2.彭某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个人简历。证实彭某系原州区综合执法局事业编职工,2013年4月至今借调至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实彭某在固原市监委调查期间能够配合调查,服从安排,没有抗拒、逃跑等行为;

4.杨茂祥、李志强、田风军、锁世英、冯文泽征收房产土地面积测算图。证实2015年10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院根据2015年10月航拍图对杨茂祥所属二层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进行测算,该二层建筑占地面积为349.81平方米;

5.杨茂堂、白明瑞、白固忠户籍信息、户成员信息。证实杨茂堂、白明瑞、白固忠3人的户籍信息,白固忠户成员为户主黄鸿娟、白固忠,成员白宇、白婷;杨茂堂户成员为户主杨茂堂一人;白明瑞户成员为户主白明瑞,成员白静、杨凤梅;

6.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公司关于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南北两侧房屋征收项目评估说明、分户估价表。证实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评估的价值时点、评估依据、评估办法、测算过程等。2017年1月征收人彭某、云志霞等人及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评估人员陈佳玲对白明瑞、明占成等人房屋现场查看,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由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房屋征收补偿估价表;

7.固原市区上海路南北两侧片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登记通告及征收决定公告、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上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上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的通知、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记账凭证及征收补偿资金统计表、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参与旧城改造项目区抽调人员彭某情况说明》、南关街道办事处2016年至2019年征收负责人统计表、固原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会议纪要2017.第3期、2015.第8期、第9期。证实:(1)2016年12月22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上海路南北片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登记通告、2017年2月27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主体是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是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区位、权属等情况调查登记,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2)彭某系原州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职工,2016年12月被委派参与上海路南北片区房屋征收工作,为该区域第十二征收组组长;(3)2017年3月11日,杜鸣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接受固原市××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对固原市上海路南北两侧属征收范围内房屋在价值时点2017年2月27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住改房、住宅、营业房的补偿标准。(4)分户依据为:宅院内居住几代人,各自经济独立,房屋征收时,需要财产分割。宅院为先祖遗留财产,子女共同享有房屋继承权,需要财产分割。被征收人因生活困难,将宅院内部分房屋转让给他人。房屋征收时,受有签订协议的权利。被征收院落的分户事宜,按照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分户、与户主是直系亲属关系且有结婚证允许分户等具体情况。(5)征收补偿资金已支付给白明瑞等人;

8.关于协助重新评估拆迁户征收土地房产的函、委托书、重新评估白明瑞、杨茂堂等人房产情况说明、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及该公司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证实2021年5月26日固原市监察委员会向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函要求对白明瑞、杨茂堂、杨茂祥已拆迁房屋价值重新评估。2021年6月经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杨茂祥、李志强等五户合为一户重新评估,评估价为3905546元,与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评估的杨茂祥、李志强等五户分户评估价格4742886元差异837340元;白明瑞、杨志刚等五户合为一户重新评估价为2692346元,与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评估的白明瑞、杨志刚等五户分户评估价格3196257元差异503911元;杨茂堂、明占成等三户合为一户重新评估价为1550927元,与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评估的杨茂堂、明占成等三户分户评估价格1894529元差异343602元;

9.杨茂祥、杨志刚等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银行账户流水。证实2017年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南北侧土地房屋时与杨茂祥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打到杨茂祥、杨志刚等人账户;

10.彭某提供的会议记录。证实2017年3月27日,时任原州区政府分管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副区长杨荣参加上海路南北两侧征收工作专题会议,会议记录显示“分户可以按照血缘关系”的内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海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其在原州区上海路北面、南源供热站对面租用杨茂祥的一间二层楼盖板门面房经营“高压洗车行”。杨茂祥在此处共有四间临街的2层盖板房,其中3间出租,1间闲置,这4间房总建筑面积大概614平米左右,关于对杨茂祥这几间临街门面房征收的事情其不了解;

2.证人范正帮证言。证实2008年8月其租用白明瑞位于上海路的房子经营“小范农用汽车配件”,2017年因白明瑞的房子要征迁就搬到西兰银国际汽车城。白明瑞房子东边是杨茂祥的房子,共5间二层楼板房,5间房大概面积260平方米左右;

3.证人杨粉红证言。证实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租杨茂祥位于银平公路北侧原兰花花酒店对面的一间二层门面房经营洗车行,杨茂祥在那里一共有5间上下两层门面房,其中3间出租用于开洗车行,2017年杨茂祥的房子被征收,具体情况不清楚;

4.证人延明波证言。证实2014年3月至2014年7、8月其租用杨茂祥位于银平公路北侧的一间二层门面房经营“志强洗车行”,杨茂祥在那里一共有4间上下两层门面房,其中3间出租用于开洗车行,其不知道杨茂祥的房子被征收的事情;

5.证人陈佳玲证言。证实2017年2、3月,其所在的杜鸣联合房地产上地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接受固原市××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对固原市上海路南北两侧(原农校家属院起东至清水河路)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其所在的评估公司共在该片区分三个组开展工作,其负责12组的评估工作,与该征迁组组长彭某等3名政府工作人员和测绘公司宁夏青衫隆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虎金瑞等人开展工作,12组总体工作由拆迁组小组长彭某负责,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由测绘公司负责,评估公司负责填写《房屋征收补偿现场查看记录表》。彭某带着测量、评估人员测绘白明瑞家房子,测量过程中,彭某说房子权属分别是杨志刚、杨志强、杨志胜、白燕、罗玉梅、白明瑞、白固忠、白龙的。测绘、评估杨茂堂家房屋权属也是彭某说这个院子分别是明占成、明小虎、杨茂堂、杨彩萍四人的。杨茂祥家测绘和评估的情况也一样。其公司负责人杜金玲说房屋权属评估人员不核实,由征收工作组进行核实。一户分多户征迁影响容积率,会导致征收补偿金额增大,而且每户还能获得一万元的奖励;

6.证人杜金玲证言。证实2017年,其所在公司接受固原市原州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参与了原州区上海路北侧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12组组长彭某负责征收片区,进场评估的是陈佳玲。评估住宅院落时,具体确定被征收人和分户是由征收组长彭某负责。分户可以多获取奖励金一万元,房屋容积率增大,获得的补偿金也会增多;

7.证人杨茂祥证言。证实其原州区上海路北侧被征收房屋是2013年一次性建成的,房屋权属是其本人。共有5间上下结构一样的二层楼房,其中3间租给别人开洗车行。2017年征收时其借锁世英、李志强、田风军、冯文泽的户籍资料和自己的户籍资料分五户征收。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院依据2015年10月航拍图出具的杨茂祥、李志强、田风军、锁世英、冯文泽征收房产土地面积测算图测算的面积其不认可,因为航拍图有误差,测算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小。其在宋家巷拆迁的时候认识彭某,上海路北侧房屋征迁时其在电话中询问过彭某征收的政策,再没有其他交往;

8.证人杨志刚证言。证实2017年上海路北侧拆迁时,其堂姐夫白明瑞借用其身份证和户口本征收过白明瑞上海路北侧的房屋,其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781881元拆迁款打到其农业银行账户后转给了白明瑞;

9.证人杨志胜证言。证实2017年,其堂姐夫白明瑞借用其身份证和户口本征收过上海路北侧的地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的姓名不是其本人所签,50多万元征收款打到其账户后转给了白明瑞;

10.证人杨志强证言。证实2017年,其堂姐夫白明瑞借用其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征收过上海路边上的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的姓名不是其本人所签,50多万元征收款打到其账户后转给了白明瑞;

11.证人白明瑞证言。证实2017年征收其位于上海路北侧(农校家属院)院落时,其借用了小舅子杨志刚、杨志强、杨志胜和朋友白固忠的户口本、身份证分户领取征迁款。借用上述人员身份信息分户征迁组组长彭某应该知道,他要把情况了解清楚才能征收。征迁协议上是谁签字了其忘记了。征迁款打到杨志胜、杨志强、杨志刚、白固忠四人账户后全部转给其;

12.证人明小虎证言。证实明金梅是其姐姐,杨茂堂是其姐夫,2017年明金梅借过明小虎和其父亲明占成的户口,具体用途不知道。4、5年前,杨茂堂上海路北侧房屋被征收过。征迁协议上的签名不是其和其父亲签的,征迁款到了之后其全部转给了杨茂堂;

13.证人杨茂堂证言。证实2017年其位于上海路北侧、南源供热公司对面的门面房及住宅被征收,征收组的组长是彭某,其借用妹妹杨彩萍的户头,其妻子明金梅借用其岳父明占成和其小舅子明小虎的户头,分4户征收了其房屋,征收补偿款320万左右。分户政策是彭某说的,他说分户每户奖励1万元,其就借用了这几个人的户口分户。明占成、明小虎、杨彩萍是否签订协议其记不起了,但领征迁款时他们都去了,征迁款到账后他们转给了其。杨茂堂父亲说征迁的是老院子,征迁款有其妹妹一份,其给父亲50万元,其父亲又把其中的20万元给了其妹妹杨彩萍;

14.证人冯文泽、李志强、锁世英、田风军证言。证实2017年杨茂祥借用冯文泽、李志强、锁世英、田风军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分户征收杨茂祥位于固原市××区南北两侧房屋,征迁面积等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征迁款打到四人账户后,在银行转给了杨茂祥,杨茂祥没有给其好处;

15.证人杨荣证言。证实2017年杨荣任原州区副区长,分管旧城改造工作,2017年3月27日的会议记录真实,征收工作中强调可以按照直系血亲关系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分割;

16.证人杨彩萍证言。证实杨茂堂系其哥哥,2017年所征收位于上海路附近的杨茂堂的房屋系其父亲杨满云(已故)留下来的,一直由杨茂堂居住,征收时杨茂堂借用过杨彩萍的户口信息,征收后杨满云向杨茂堂要了50万元,分给其20万元现金。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其和原州区征迁办工作人员石宝贵、云志霞负责上海路南北两侧的征迁工作,其为12组组长,当时白明瑞在杨志胜、杨志强、杨志刚、白固忠名下分户不符合按照直系血亲分户的规定,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其同意了白明瑞的分户要求。杨茂祥的五间二层楼门面房因杨茂祥要分五户征收,最后其决定按照杨茂祥提供的五户人的户口本予以征收。杨茂堂家是第一个签订协议的,杨茂堂称他盖房的时候他妻弟明小虎也出钱了,要求在他妻弟明小虎和他岳父明占成及他妹妹杨彩萍名下分户征收,为了顺利开头,其决定将杨茂堂的一户分为四户予以征收。白明瑞、杨茂堂、杨茂祥三人的房屋面积大,违规分户容积率提高,补偿户得到的补偿款也会增多。征迁不存在虚增面积和接受被征迁户宴请及收受好处费的情况。对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将白明瑞在本人、杨志刚、杨志强、杨志胜、白固忠5户合为一户征收评估价与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将5户分户评估相差503911元的评估差价没有异议,但其认为杨志刚的房屋不属于白明瑞的,是杨志刚自己的。对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将杨茂堂在本人、明占成、明小虎3户合为一户征收评估价与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将5户分户评估相差343602元的评估差价没有异议,但认为明占成是杨茂堂的岳父,属于直系亲属,合户评估的时候应该把明占成取掉按照杨茂堂和明小虎两户合户评估。在杨茂祥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将杨茂祥一户分为杨茂祥、李志强、田风军、锁世英、冯文泽五户的情况,但是是按照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丈量评估的。对违规分户造成国家损失947513元的损失其愿意积极争取追回,在上海路南北两侧片区征收过程中没有其他违规分户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质证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彭某犯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彭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中,作为原州区上海路南北两侧第十二征收组组长,明知杨茂堂、杨茂祥、白明瑞的分户要求不符合规定,仍违反规定分户,致杨茂堂、杨茂祥、白明瑞多领取国家征迁补偿款共计947513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列华

审 判 员  范 蕾

人民陪审员  张宏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