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建国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133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建国,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曾任北京捷运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运达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5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22年1月13日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2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芳芳、胡育,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建国犯单位行贿罪,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建国及其辩护人苏芳芳、胡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牛建国作为捷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时任中国某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器材)总经理李某提出请托,使捷运达公司实际承揽器材集团办公楼项目、空客办公楼项目等工程。期间,被告人牛建国在朝阳区某大饭店停车场等地多次以现金方式给予李某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牛建国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建国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刘某1、彭某、靖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证人魏某某、余某1、余某2、黄某某等人的自书材料、涉案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项目工程相关材料(含器材办公楼项目相关材料及空客办公楼工程项目相关材料),银行流水,书证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建国法治观念淡薄,其作为捷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公司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认为本案存在索贿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牛建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建国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高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崔芳芳
书 记 员 孙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