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刑初13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维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通过移动电话“推特”APP发布信息,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从中获利。经查实,2021年9月16日、18日,被告人张某向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张某先后出售视频224段,非法牟利人民币95元。经鉴定,查实的224段视频,其中197段为淫秽视频。
2021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张某的证言、移动电话截屏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光盘、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常住人口信息、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张某具有坦白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能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俊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