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9/21 0:00:00

仲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仲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6刑初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某(自报),男,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因本案于2022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仲某为牟利,在明知“情书”“红浪漫”网站为淫秽网站的情况下,仍为上述网站寻找代理人员进行推广,吸引会员注册、充值观看淫秽色情视频,并从会员充值费中抽取提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8万余元。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仲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仲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仲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鉴定,上述网站随机提取的视频均系淫秽视频。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仲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仲崇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治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