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31 0:00:00

刘勇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勇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2)皖0603刑初513号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勇,曾用名朱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传播××罪于2022年3月25日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同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2)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传播××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艳梅、检察官助理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刘勇经淮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清检测结论为HIV阳性,该鉴定结论当日刘勇已知悉。

被告人刘勇于2021年10月前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姜某(男,19岁,已判决),交往过程中刘勇隐瞒自己HIV阳性的事实,告知姜某自己是双性性取向,让姜某介绍未成年男性与自己有偿发生性行为。2021年11月期间,姜某三次引诱、介绍未成年男性与刘勇进行性交易。

1.2021年11月3日4时许,姜某以能挣到钱为由劝说赵某某(男,2005年10月19日出生)同意与刘勇进行性交易。被告人刘勇在淮北市相山区水景汇洗浴中心大厅床位上用生殖器插入赵某某肛门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刘勇支付给赵某某人民币800元。

2.2021年11月8日2时许,姜某介绍王某(男,2005年8月15日出生)和刘勇进行性交易。在淮北市相山区国购水景汇洗浴中心4楼宾馆发房间内,王某为被告人刘勇口交后离开。

3.2021年11月19日晚,姜某介绍杨某某(男,2006年8月7日出生)与刘勇进行性交易。2021年11月20日0时许在淮北市天上至尊洗浴中心卫生间内杨某某为被告人刘勇口交。2021年11月20日1时许在淮北市鑫源宾馆209房间内被告人刘勇用生殖器插入杨某某肛门和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刘勇支付给杨某某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刘勇于2022年3月25日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通话记录及机主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勇明知自己系HIV感染者,仍与未成年男性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偿发生口交、肛交的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基本一致。2022年3月25日,被告人刘勇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明知自己感染××病毒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罪,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勇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勇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刘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勇犯传播××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兴召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