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玉良、黎灿新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322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招玉良,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粮农,住象州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2022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灿新,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小学文化,粮农,住象州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2022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9月16日
开庭日期2022年9月21日
指控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招玉良、黎灿新犯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建议判处招玉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黎灿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招玉良、黎灿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招玉良、黎灿新明知覃某亮、覃某行、覃某和(均已判刑)在象州县××镇××村、象州县××镇××村××山岭盗伐桉树林木,仍然多次驾驶车辆帮助覃某亮、覃某行等人将盗来的桉树木头运到木材加工厂出售。其中,被告人招玉良运输的盗伐的林木的蓄积量共计34.32立方米;被告人黎灿新运输的盗伐的木材的蓄积量共计27.28立方米。2022年3月24日,招玉良、黎灿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明知是盗伐的林木仍帮助运输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招玉良主动预缴纳罚金3000元,黎灿新主动预缴纳罚金2500元。
本院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招玉良、黎灿新犯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罪名成立。案发后,招玉良、黎灿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主动预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招玉良犯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黎灿新犯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覃军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丽丽
书 记 员 李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