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9 0:00:00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803民初3596号
原告:张某。
被告: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无财产、无子女、无任何纠纷;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感情破裂,于2014年7月份分居至今,特申请离婚。
被告付某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依法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离婚存在上述法定离婚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从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角度出发,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包容,采用正确的方式化解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与分歧,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不准许离婚。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俊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茹懿
书 记 员 范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