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定与袁冠东、袁亚东婚姻自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永定,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9日,住西峡县。
被告:袁冠东,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被告:袁亚东,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定诉被告袁冠东、袁亚东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永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永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