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谢永定与袁冠东、袁亚东婚姻自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永定,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9日,住西峡县。

被告:袁冠东,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被告:袁亚东,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定诉被告袁冠东、袁亚东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永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永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付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