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30 0:00:00

苏某、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5961号

  原告:苏某。
  被告:效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效某1(现年13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18岁止。事实和理由:2005年,原、被告开始谈婚,2006年5月16日,双方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2月9日,婚生女出生,现就读初中一年级。自2017年开始,被告脾气愈加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无理取闹,动辄便殴打原告及孩子,原告一直默默忍受,但被告仍然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和孩子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2022年6月中旬,原告与孩子离家到父母家居住。2022年6月27日,被告到原告父母家取走了原告的钱包、手机、钥匙等物品,原告当即报警。被告的行为,已使得原告对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和好。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患有脑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自由恋爱认识,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育一女,取名效某1。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习惯、想法不一致,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共建家庭,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关系。而婚姻并非儿戏,需要磨合,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和争执,也是很多家庭生活的常态,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式。希望原、被告双方冷静反思,正确审视双方出现的问题,共同面对解决,给对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为共同经营好家庭,养育好女儿做出努力。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要求与被告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