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6 0:00:00

毛辉、康光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毛辉、康光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2022)湘0821刑初39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辉,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窝藏罪,2021年11月10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X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X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窝藏罪,2022年9月28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0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被告人康光录,曾用名康雷,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20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X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12月1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X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4月24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2年2月15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年2月15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X刑事拘留,分别于2022年3月14日、同年9月28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X、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0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慈检刑诉[2022]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窝藏罪,被告人康光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辉、康光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7月初,被告人毛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尾号为9196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为7957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及1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2021年7月16日至8月23日,2张银行卡流转资金共计人民币163万余元。2张银行卡关联交易对手彭涛、陈炜森、王森的账户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止付。

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毛辉明知室友胡某(另案处理)的朋友吴某2因出卖银行卡被XXX追逃,仍应胡某的要求与胡某一起驾车将吴某2从福建省云霄县接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并让吴某2住在自己和胡某合租的租房里,直到11月10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X侦查人员抓获。2022年3月10日,吴某2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7月,被告人康光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尾号为9469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U盾、1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2021年7月22日至8月13日,该张银行卡流转资金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该张银行卡关联交易对手潘敬文、余唐坤的账户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止付。

案发后,湖南省慈利县XXX扣押被告人毛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扣押被告人康光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康光录主动到湖南省慈利县XXX刑侦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数据截图、湖南省慈利县XXX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1、吴某2、胡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毛辉、康光录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辉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光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窝藏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辉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毛辉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康光录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辉、康光录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辉、康光录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毛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康光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辉、康光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辉、康光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毛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还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中,窝藏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光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辉、康光录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为维护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保证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毛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被告人康光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毛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被告人康光录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均已全部退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毛辉的刑期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被告人康光录的刑期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二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员  杨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梦棋

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