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9 0:00:00
王某、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5903号
原告:王某。
被告: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于某1、婚生子于某2抚养权归原告所有;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川省成都市××县房屋,价值700000元);4、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于某1、一子于某2。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以致婚后矛盾频发,且被告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漠不关心,经常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原告出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多次选择原谅被告,但被告不仅未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而且变本加厉,经常酗酒、夜不归宿。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
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7月14日登记结婚育一子,取名于某1育一子,取名于某2。2022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关爱,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双方能够相识并走进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更应该彼此珍惜,以家庭为重,共同努力经营婚姻家庭,希望原、被告能冷静思考,给对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同时,也希望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能承担起家庭责任,给予原告多些关心,使得原告能够感受到丈夫的关爱及家庭的温暖。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