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渊、李勃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渊、李勃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9044)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6民初3035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购鱼款15000元整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长安区XX街道XX村经营鱼塘,被告父亲李丙钧经常在原告处购鱼以经营其在小峪河村的鱼塘,截止2020年8月,被告父亲累计拖欠鱼款1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1年6月4日,被告李丙钧因病去世,其经营鱼塘转由被告经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甲辩称,鱼塘以前是其及李某乙家两家人的承包地,以前是其父亲管着,每年给一家人3000元,现在由其经营,叫李某甲垂钓园。这事其不知道,其父去世前,其也问过父亲是否有欠账,其父告知并无欠账。
被告李某乙辩称,其不承认这个事情,欠条上的名字与其父亲名字也不符合,其父从未说过这事情。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之父李丙均生前在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经营鱼塘。2021年6月份,李丙均去世。被告李某甲称该鱼塘是其家庭的承包地,当时是其父亲一个人经营的,父亲去世后现在由其经营,其每年给其弟7000元。
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其父所欠鱼款15000元。并提供欠条两份,载明“欠鱼款壹万元整,10000,李丙钧,2020年3月31日”。“2股共欠5000元伍仟元,李丙钧,2020.8.4号”证明被告父亲买鱼事实。二被告对该欠条不予认可,认为其父未说过该欠款事实,并认为欠条上其父名字有误。其父为“李丙均”,非欠条上的“李丙钧”。故对原告诉请不予认可。就本案纠纷双方进行了协商,本院亦组织调解,因差异较大,致使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欠条、李丙均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之父所写欠条,证明被告父亲从原告处买鱼事实。被告提出其父亲的名字为李丙均,并非欠条上所书写“李丙钧”。但该两字读音相同,应系笔误。且被告并未提供该欠条整体内容并非其父书写笔迹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李某甲陈述,当时鱼塘是其父亲一个人经营的,父亲去世后现在由其经营,其每年给其弟7000元。故二被告作为李丙均的法定继承人,已经继续其父遗产,应当清偿其父所欠债务,二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其父李丙均所欠原告何某某欠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智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