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野与王喜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明野与王喜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402民初2571号
原告:王明野。
被告:王喜文。
原告王明野与被告王喜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野、被告王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90.5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100元,住宿费1800元,伙食费1200元,以上共计959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楼,原告在被告房间门口向内看去,并与被告发生了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从兜里掏出一把带有自锁功能的弹簧刀指向原告,将追逐至走廊尽头,被告威胁原告并要求原告跪下道歉。原告跪下后,被告在违法行为中踢伤了原告的会阴部,出血疼痛,到医院经医生诊断会阴部挫伤2mm、出血,走路小便疼痛强烈,己经控制了原告的自由行为,现已休息两个月,仍然有些疼痛。
被告辩称:我没有生活来源,靠打零工为生。是原告对我挑衅,我在旅店屋里开门透气,原告在我门前路过三次看了三次,最后一次进到屋里来了,跟我动手了,嘴还不老实,让我推出去了,我很生气踹了原告一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20日9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楼,原告王明野在被告王喜文房间门口向内看去,并与王喜文发生了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喜文从兜内掏出一把带有自锁功能的弹簧刀指向王明野,将追逐至走廊尽头,王喜文威胁王明野并要求王明野跪下道歉,王明野跪下后,王喜文使用右脚踢王明野裆部,造成王明野阴部挫伤2mm。之后,被宾馆保洁人员拉开。王明野于2022年3月20日11时34分向110报警,相关单位出警,并开展调查。同日,原告王明野至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现病史:患者自诉4小时前被他人踢伤会阴部,伤后疼痛,内裤有血迹;初步诊断:会阴部外伤;诊疗计划:向患者交代病情,目前查体及铺助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建议观察,避免剧烈活动,明日复查阴囊彩超,病情变化随诊。当日产生门诊费用141元,外购棉签、碘伏、头孢产生费用37.8元。次日,原告王明野至抚顺市中心医院急诊就诊,产生挂号费用20元。庭审中,原告自称没有生活来源,靠打零工为生。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发生的起因看,原告路过被告房间的时候往屋里看,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对此,被告未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持刀逼迫原告下跪且踢伤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如下:1、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病历、门诊票据、外购y药小票等,本院确认原告共计产生医疗费198.8元,现原告来院主张190.5元,视为对自身权力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100元,考虑原告诊疗计划、就医次数等,本院认为金额合理,予以支持;3、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因无医嘱建议及休工诊断,本院根据就诊天数予以确认,故误工时间为2天,误工费按照2022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56232元/年计算为308元;4、关于原告主张营养费300元,住宿费1800元,伙食费1200元,因原告未住院且无相关医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喜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明野各项损失共计598.5元(190.5+100+308)。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纪洪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刘 璐